民國101年7月11日開始,我國的身心障礙鑑定制度有重大改變;鑑定的流程、工具、人員,以及身心障礙類別、證明文件乃至於後續的福利服務,都有所改變。以下將針對身心障礙鑑定現行制度的發展背景以及內容進行說明,也呈現政府相關資訊連結和諮詢窗口,希冀來到本網站的夥伴能夠透過這裡的資訊,了解現行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的輪廓。
身心障礙鑑定現制與舊制最大之差別,在於流程區分為?鑑定?和?需求評估?兩階段。?鑑定?是為了確認申請者是否符合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的資格;除了醫生之外,另外也會有其他的鑑定專業人員(如社工、治療師、心理師、護理師)評估您行動中或日常生活中的困難。「需求評估」的部份則是為了確認您所需的福利服務;透過專業評估和訪談,瞭解您平日的生活樣貌與需求,以便後續提供您適切的福利服務。在現行的鑑定制度中,身心障礙者身分證明文件不再稱為?手冊?,而改稱為?身心障礙證明?。此外,很重要的是,舊制的十六大類身心障礙分類已改為依照「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碼」的身體八大系統區分為八大類:
-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、心智功能。
- 眼、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。
-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。
- 循環、造血、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。
- 消化、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。
-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。
- 神經、肌肉、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。
-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。
並有罕見疾病與發展遲緩二類的特殊註記。上述八大身心障礙類別,也將註記在新的?身心障礙證明?上。?輕、中、重、極重?的綜合等級還是會記載在?證明?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