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以身體功能與結構評估工具第八大類?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?為例,說明身心障礙鑑定?身體功能與構造?的評估向度、程度和其基準:
依據下表,在此類別下的鑑定向度共有3項,分別為:
- 皮膚保護功能
- 皮膚其他功能
- 皮膚區域結構
相較於舊制與皮膚相關的鑑定類別僅有?顏面損傷?一項,本類的鑑定向度有相當程度的改變。
以?皮膚保護功能?來說,其障礙程度僅有輕度一個程度,而其基準為?由於掌蹠角皮癥而對肢體關節活動困難者,請加評關節移動的功能?,主要為針對如魚鱗癬癥病友,因為皮膚角質的異常增生,而對關節活動造成影響。需注意的是,此向度需加評第七大類的關節活動度。
而以?皮膚其他功能?來說,其障礙程度亦僅有輕度一個程度,其基準為?受先天性、後天性顏面損傷疤痕而對社會生活適應困難者(黑色素痣、血管瘤、神經纖維瘤、白斑等),或無汗性外胚層發育不良?。該項目的意義在於,不論成因為先天或後天,我們都要看到顏面損傷對於一個人社會生活的影響。
而在?皮膚區域結構?的部分,除了延續舊制關於?顏面損傷?的程度和基準,還增加了?全身皮膚損傷面積?的程度和基準,其輕度的基準為?皮膚損傷造成肥厚性疤痕佔身體皮膚31%至50%?。 以上基準為2015年身心障礙者鑑定表所列,衛生福利部針對鑑定向度與基準會定期檢視與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