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評估向度簡介
以下以身體功能與結構評估工具第三大類?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?為例,說明現行身心障礙鑑定?身體功能與構造?的評估向度、程度和其基準:
依據下表,在此類別下的鑑定向度共有6項,分別為:
- 嗓音功能
- 構音功能
- 言語功能的流暢與節律
- 口結構
- 咽結構
- 喉結構
障礙程度鑑定像度總共有4項:
- 即輕度;
- 為中度;
- 為重度;
- 為極重度
以?構音功能?來說,在接受語言治療六個月之後仍無法改善,其達到輕度障礙的基準為?構音明顯偏差,大部份時間影響溝通對象的理解?;重度障礙則為「購因嚴重偏差,使溝通對象完全無法理解」。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中許多向度在1輕度和3重度或4極重度之間沒有其它程度,這是因為在輕度和極重度的差異之間,專家們認為無法從主客觀的觀察或檢測來區辨出其中等距的差異。